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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0月14日更新)
2024-10-14 13:35 点击次数:85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10 月 1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17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2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
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因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而导致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长期平均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进行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
止日为2024年10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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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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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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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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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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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提供T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T+1日可以申请赎回、T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
证券账户内证券交易等系列增值服务
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
费、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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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
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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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占军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专家。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债券部高级经理、业务主管,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固定收益部
董事总经理。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
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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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兼)。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
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
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
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
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
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
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职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
营销管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
公司、零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曾任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
益总部、资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禾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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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
于华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
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
于复旦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
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杨忠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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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张耘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条线投资顾问、网
点管理、绩效管理、经营规划部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
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
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
岗、规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
券”)深圳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
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长江证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零售客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1)现任基金经理
陆威先生,国籍:中国。本科,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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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林希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长江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
基金、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川博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今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2016年10月26日至2022年03月28日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柳祚勇先生、委员杨忠先生、委
员吴迪先生、委员漆志伟先生、委员肖媛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梅刚先
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张帆女士、委员沈立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王
林希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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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15年以上;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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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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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
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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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
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
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
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
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
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
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
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
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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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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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3万亿元。2023年三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1.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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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
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
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
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
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
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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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7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
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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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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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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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郭和珍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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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1】日证监许可
【2016】1729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8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6年10月21日结束募集。经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其中长江乐享货币A类份额365,630,163.87份,长江乐享货币B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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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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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章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6年11月10日开始
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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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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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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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时的情形时,或者发生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赎回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2)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
如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
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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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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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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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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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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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18年7月25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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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环境,综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
产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利率走势等方面出发,对市
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
判,在此基础上严控风险,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并据
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进而判断未来利
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
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化、供需
关系等因素,对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评价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
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
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
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
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
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
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
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本基金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
构成、质量及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健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流动性、行业等因素
的基础上,主要考虑利率类型、主体资质和剩余期限,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
风险收益特征,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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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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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项第1)、3)点和第(7)、(10)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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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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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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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
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略及发展方向。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
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
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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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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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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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3,832,164,835.12 64.9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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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
况。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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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8.79 19.03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
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67,240,288.56 13.47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细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值比例(%)
行CD066
CD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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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CD084
CD045
CD337
CD118
CD007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8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7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9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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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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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乐享货币A 类份额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6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26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0 日
长江乐享货币B 类份额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6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26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0 日
长江乐享货币C 类份额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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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0.4057% 0.0023% 0.2481% 0.0000% 0.1576% 0.0023%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2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15.5825% 0.0022% 9.8132% 0.0000% 5.7693% 0.0022%
日)至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七天通知存
款利率(税后);(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3)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26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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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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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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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日(期间)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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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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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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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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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
支付。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
值,则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基
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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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从每月结转收益改成每
日结转收益,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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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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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 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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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基金增值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增值服务
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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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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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
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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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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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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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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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增值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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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资产价值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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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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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在发生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
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
动性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
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
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
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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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
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
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
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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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赎
回款延迟支付以及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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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
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
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
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
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
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
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
险。
收益。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
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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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形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
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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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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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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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理;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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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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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15年以上;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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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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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上;
册;
赎回款项;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投资运作;
分配;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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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披露文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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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
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
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
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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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规则;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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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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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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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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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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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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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
支付。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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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
值,则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从每月结转收益改成每
日结转收益,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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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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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 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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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基金增值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增值服务
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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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④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⑤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b.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c.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d.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⑥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⑦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⑧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后不得展期;
⑨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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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⑤项第a、c点和第⑦、⑩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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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⑤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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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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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期间)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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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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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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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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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
大厦 11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该证券的10%;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③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超过240 天;
后不得展期;
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除上述第5)项第①、③点和第7)、10)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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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资产支持证券;
期的除外;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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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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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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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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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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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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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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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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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3)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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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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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审查
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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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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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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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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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
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
作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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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
子冒用公司员工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享货
及节后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
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
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享货
及节后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
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享货
币市场基金 A、B 类份额于 2023 年中秋节、国庆节假
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暂
停服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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