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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货币管家: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0月14日更新)
2024-10-14 18:17 点击次数:179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10 月 1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
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基金经2022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
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6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
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
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估值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
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特殊交易方式的风险、证券交易交收相关风险、银行
存款分红期内提前解付风险、解约风险、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不等
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
变。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
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进行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止
日为2024年10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5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
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货币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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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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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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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
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理合同》生效至《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放日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
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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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
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
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后为投资者关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权限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估净收益
产收益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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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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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代任)。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兼),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占军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
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专家。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债券部高级经理、业务主管,资本市场部副总经
理,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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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
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
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
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
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
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
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
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营销管
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公司、零
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总部、资
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禾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于华
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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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达华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于复旦大
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
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杨忠先生,总经理(代任)。(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募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
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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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耘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条线投资顾问、网点管
理、绩效管理、经营规划部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
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
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
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
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深圳
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务总部综合管
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江证
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客
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长
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1)现任基金经理
王林希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长江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21年04月06日起至今任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08月25日起至今任长江乐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08月31日起至今任长江货币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今任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今任长江
安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今任长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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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04月18日起至
今任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川博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自
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张昕女士,2022年0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27日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柳
祚勇先生,总经理(代任)杨忠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吴迪
先生,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经理肖媛女士,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梅刚先生,基金经理杨坤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杨秀昶先生,投资经理张
帆女士,投资经理沈立先生,基金经理王林希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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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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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应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动
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
制;
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应包括因投资亏损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将启动应
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发生。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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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
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
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
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
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
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
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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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
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
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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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方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
部)总监。
三、托管经营情况
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
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
截至2024年3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43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型和混合型。
四、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
“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
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
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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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
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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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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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
楼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胡锐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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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
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成
立于2012年11月28日,原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871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
月16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
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原集合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2022
年4月25日,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
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66号文)注册。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原《长江证
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长江
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
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动转换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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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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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列明或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变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
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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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投资者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
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设置为10
元,各销售机构对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
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
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
回为手动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
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分红时结转;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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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手动申购/赎回申请以及规定
时间内受理有效自动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
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单笔最低限额,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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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回费用。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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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收,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
易交收。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假设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
额。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未发
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已赎回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月度分红时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
取强制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应当从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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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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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对于上述第8、9、10、11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相关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8、9、10、11、1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净值。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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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
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
中的相关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在保证证券交易交收的前提
下,可以选择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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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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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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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
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
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果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范围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产
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通过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以分析宏观经济情况,进而判断未来
利率曲线的变化方向,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本基金在确定组合
平均久期后,综合考虑债券的期限结构、债券的供给、流动性、凸度分析制定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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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
市场规模、流动性、收益性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
相对投资价值,在适配的资产利率期限结构下,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以平衡组合的高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
求。
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化、供需关
系等因素,对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评价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
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基于收益率曲线筛选定价偏高或偏
低的券种或个券,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选取风险收益配比合理的
债券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在同等或相似水平下,优先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等
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风险。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综合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节性资
金流动等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通过对基金资产结构的合理安排(包括
现金资产的比例、资产剩余期限管理或其他措施等),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
组合的现金流,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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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
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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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
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
算应当足额,并遵循以下限制:
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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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
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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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
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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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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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
略及发展方向。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三
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
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方
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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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债券 905,456,398.81 43.7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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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合计 99.94 -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
况。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928,297.29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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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张)
例(%)
行 CD078
CD016
行 CD172
行 CD027
行 CD032
CD020
CD031
行 CD025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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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分别被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
款;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分别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
行处以罚款;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以罚款,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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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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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货币管家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0.4266% 0.0012% 0.1593% 0.0000% 0.2673% 0.0012%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1.7900% 0.0008% 0.5982% 0.0000% 1.1918% 0.0008%
日)至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本基金按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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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并按月支付收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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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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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
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对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期
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
足的,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预提损益。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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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
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
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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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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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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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将启
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分红时支付;
基准利率进行收益支付;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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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收益分配方案,以红
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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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按0.90%的管理费计算的当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中国人民银行
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2倍,基金管理人于当日将本基金的管理费下
调为0.25%,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
至上述情况消除当日,基金管理人恢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费率调整情况发生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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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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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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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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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运作管理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或发生变化时,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
金按其规定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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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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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7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发生实际差异时,基金管
理人需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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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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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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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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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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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风险区分为常规风险及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一、常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但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
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基金每日暂估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
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
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
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
资产净值。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在保证证券交易交收的前提
下,可以选择部分延期赎回。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
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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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赎回
款延迟支付以及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产品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
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
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
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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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
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造成的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培训相关人员,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
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
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
成。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
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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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
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二、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有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申购赎回方
式。其中,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
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
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
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
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
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申购赎回方
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
惯带来改变,投资者申购该基金份额后如需取款,需赎回基金份额并于基金管理
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
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因投资亏损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的情形,基金份额
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
金使用指令可能会触发证券交易交收相关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
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资者
集中赎回本基金或遇市场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变现,
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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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结转;如投资者在分红期
内解约,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在分红日对该投资者进行权益分配,因此,投资者解
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收
益支付。因此,本基金存在因投资者解约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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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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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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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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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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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基金管理
人应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
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
机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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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应加强基金操作风险管理,针对基金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
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
制;
(29)应与销售机构根据《运作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应包括因投资亏损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将启动
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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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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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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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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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因本基金当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2倍,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管理费下调为0.25%,以降
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
(3)因本基金当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2倍导致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消除后,基金管理人恢
复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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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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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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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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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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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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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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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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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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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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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
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果债券信用评级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范围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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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
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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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
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
算应当足额,并遵循以下限制:
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
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
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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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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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如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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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见。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行
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
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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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整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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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
管责任。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
料。
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
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支付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
户进行。
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存
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
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务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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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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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
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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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暂估
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对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
期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
不足的,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预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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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
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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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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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当基金资产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其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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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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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月度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及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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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
括:
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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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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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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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
过直销系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
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点
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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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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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06 月 30 日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
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 09 月 01 日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
暂停服务的公告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 09 月 28 日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
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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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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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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